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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市湖北商会
资产管理制度
条 为规范本会的资产管理工作,依据 《广东省商会条例》和《东莞市湖北商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。
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(含),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,并在使用过程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;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相关物品为低值易耗品。
第四条 商会的资产属集体财产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。
第五条 应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,购置单价在5000元(含),或总价在5万元以上(含)的大额固定资产要经理事会同意。商会办公场所租赁、购置及公务用车购置要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省保协备案。
第六条 应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,确保帐实相符。应强化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,属于保管不慎或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,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。
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后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
东莞市湖北商会
2015年9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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